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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1)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柳某某上诉称“其没有收受张鹏的二万元,原判量刑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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