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长城宽带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直营五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孙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男,20岁。
委托代理人郑承斌、张某,河南正商(略)事务所(略)。
原告郑州长城宽带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直营五店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波,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孙某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郑承斌、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金人劳)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对原告职工王某伤情认定为非工伤。王某不服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7月5日被告作出金政(复决)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限其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10年9月3日被告作出豫(金人劳再)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对原告职工王某伤情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郑人社(复决)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豫(金人劳再)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