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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郑州明达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又名杜某),女,1968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廷,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明达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明达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明达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杜某某不服,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理人郭建廷,被上诉人代理人韩某某、杨星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王玉建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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