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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公司临颍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公司临颍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

上诉人漯河市××公司临颍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临颍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于2006年3月2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临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仲裁字(2006)X号仲裁裁决书,判令临颍县××公司为其交纳养老金。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颍县××公司申诉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5月29日以漯检民抗(2008)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08年6月4日以(2008)漯立字第X号函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临颍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8)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公司不服原判,于2009年5月1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铭,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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