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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电信局诉被告盛某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何某,公司职工。

被告盛某,年龄等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电信局诉被告盛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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