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鄭惠娟訴鍾偉民及另二人
时间:2007-12-14  当事人:   法官:陳美蘭法官   文号:DCCJ3892/2006

DCCJ389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6年第3892號

------------------------------

鄭惠娟原告人

鍾偉民第一被告人

鍾錦雄第二被告人

溫蘭英第三被告人

------------------------------

主審法官:陳美蘭法官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5-7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更正

茲作出以下更正:-

1.在判決書第七頁第二十段第二行,「2006年11月」應改為「2006年8月11日」。

2.在判決書第七頁第二十段的最後,應加上「雄與溫的訟費可跟據法律援助的規則作出評估」。

3.在判決書第七頁,「梁紅玲律師代表」應為「劉慧敏律師代表」。

余偉杰

陳美蘭法官書記

日期:2008年1月8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