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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尼外尔X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尼外尔·XXX,因本案于201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尼外尔·XXX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尼外尔·XXX及维吾尔语翻译阿达来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艾尼外尔·XXX在本市闸北区X路近联合售票大楼处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谭XX不备之际,窃得谭XX双肩包内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915元、身份证等物),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尼外尔·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XX的陈述笔录、证人成XX、唐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尼外尔·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尼外尔·X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10年5月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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