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甲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0年2月10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上海市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在美国亿福得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任职期间,利用管理和操作经费收支的职务便利,将上海美狮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的购车款美元29,966元(折合人民币205,267元)予以截留,后携带上述钱某及由其负责保管的美国亿福得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资金人民币89,239元逃逸。

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退赔人民币32,000元,被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63,3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美国亿福得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提供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职务证明、收入证明、邀请函个人所得税务完税证明及相关记录、证明、电子邮件、对账单、情况说明;上海美狮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书、证明书、暂支单、贷记凭证;中国银行上海市宝钢大厦支行出具的张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记录;中国银行上海市大宁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周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中国银行上海市X路支行出具的外汇牌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案发经过等书证,证人于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吕某、周某乙、钱某丙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并退赔和被冻结了全部赃款,可依法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甲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甲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五百零六元抵赃款连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发还美国亿福得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被告人周某甲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芮志平

代理审判员俞锡勤

书记员钱某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