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X号XF。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路XX号。
被告B,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慧莉
审判员张龙宝
代理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