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A公司诉B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X号XF。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路XX号。

被告B,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慧莉

审判员张龙宝

代理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沙芝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