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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醴陵市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苗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醴陵市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醴陵市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以被告单位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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