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苗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醴陵市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醴陵市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以被告单位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