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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金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金满,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金满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金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阴历9月份,被告人方金满伙同两名女子在民权县X路,以用钱给人化灾为名,诈骗民权县城居民陈xx现金3万元及价值3900元的黄某项链一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照片、退脏手续、领款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金满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金满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金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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