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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东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与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120-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120-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马某某与李某某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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