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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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捕前住西安市X路丰禾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史某某(另案处理),史某某向张某某提供了陕西汽车技术培训中心(以下汽车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交大继教院)签订的联合举办培训班协议,并委托张某某参与招生。张某某在明知该培训班性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招生过程中按照史某某指使,对该培训班进行虚假宣传,向其下线中介人谎称该班是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交大医学院)四年全日制本科班,毕业后发放该学院本科毕业证,并以找关系、买指标需要支付好处费为由向学生家长收取中介费。在招生过程中,张某某伙同史某某伪造了交大医学院入学须知和交大继教院录取通知书(均加盖伪造的交大继教院公章)并予以发放。张某某共通过下线中介人招收学生12名,非法获利4.6万元。2007年9月,因交大继教院发现史某某等人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即与汽车培训中心解除合作协议,但王某某、史某某等人仍坚持让被骗学生报到,共通过各级招生代理人招生80余人,骗取学杂费、委培费、中介费等300余万元。后王某某等人在西安交大科技园、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内租赁教室和宿舍,临时聘请老师进行教学。2008年9月,学生暑假结束返校时,学校人去楼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史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培训班真实性质,夸大事实进行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唯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受史某某指使,属从犯,且其自愿认罪,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赃款继续追缴。

张某某上诉提出,1、他并没有参与非法印制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述行为系史某某所为,其只起介绍作用。2、其在招生过程中非法所得4.6万元,交给上线史某某1.8万元,实际非法所得为2.8万元,且案发前已返还冯某德2.4万元,原审判决对其非法所得数额认定错误。且其系初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受史某某指使,在培训班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清楚,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明,2008年12月15日,陕西日报社第34期刊登《82名高考落榜生被骗近300万,西安两级公安机关相互推诿不立案》一文,对袁某等82名高考落榜生被骗一案进行报道,西安市公安局按照省市及公安厅主要领导批示,于2009年1月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任某、高某、袁某等66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7年7月至9月,杨建国、路遥、蔡浩、柴有升、常瑞军、鲁伸正等招生中介人分别向他们宣称能让他们就读交大医学院的临床医学或护理专业,四年制统招本科班,在交大本部上课,颁发交大医学院毕业证,能考医师资格证。或宣称属于交大医学院定向委培,有电子档案和学籍,进校即签就业协议,毕业后可安排到西安各大医院工作。并宣称这是交大医学院的内部名额,是暗箱操作,需要支付中介费,他们分别给中介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中介费,从中介人手中领到了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或报到卡,入学须知的落款单位是交大医学院,但盖的却是交大继教院的印章,中介人解释为入学一段时间后即转往交大医学院上学。他们于当年9月7日在交大继教院报到,交了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军训费、委培费等共计x元。报到时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和报到卡均被收回。报到后在西安渭水源民兵训练基地军训,军训结束后,王某某以交大医学院院长的身份讲话。后他们在西安交大科技园上课,授课老师并非医学院的老师,部分老师无教师资格,学校管理非常松散,比较固定的人员有校长王某某、辅导员贾力等人。后来他们曾经多次找王某某,要求按照承诺在交大医学院上课,但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2008年5月,学校又搬至陕西航天职工大学,三周后放假,暑假结束后学校已经人去楼空,王某某也无法联系,他们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3、被害人袁某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号码x)证明,该录取通知书中载明被骗学生被批准到交大继教院临床医学专业或护理专业四年全日制本科班学习。入学须知宣称学习性质为全日制定向培养,四年制大学本科,考试合格者由西安交通大学颁发国家承认并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证书,可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该入学须知的落款单位为交大医学院,印章为交大继教院。

4、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文)字(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对号码为x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各一页上的印文,与“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样本印文进行检验,结论为检材中待检印文与样本文印不同一。

5、《联合办班协议》证明,2007年4月28日,王某某代表汽车培训中心与交大继教院签订《联合办班协议》。协议约定,汽车培训中心招收200余名学员,由交大继教院负责组织培训班的教学、实验、考试、临床实习及各个环节的教学活动。培训班学习时间为三年,学习形式为全脱产。学员住宿及学习均在交大继教院医学校区。学员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发给交大继教院的结业证书。协议同时规定,汽车培训中心招生宣传时,应实事求是向学员讲明该班不是学历教育,学业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

6、交大继教院出具的《关于与汽车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协议有关情况的说明》、情况简介证明,2007年4月28日,交大继教院与汽车培训中心签订了联合举办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培训班的协议。学院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汽车培训中心在开展培训时应实事求是给学员讲清该培训班的性质,即该班不是学历教育,学业结束后只提供学习证明,不发毕业证书。后学院发现汽车培训中心在宣传时违背协议规定,向学员有不当承诺,即于2007年9月5日通知其终止该协议。并于2007年9月8日早8点45分在学院网页上发布关于终止协议的紧急声明,并将声明张贴在学生区学生宿舍布告栏。2007年9月8日晚,王某某等人仍然将学员带到学生区报到,并要求在学院宿舍住宿。学院明确拒绝其要求,并在布告栏张贴通知和当场讲明学院和汽车培训中心原合作协议的性质,将王某某等人非法招收的学生清理出校园。

7、证人刘某(惠群印刷部经营人)证言证明,他在西北大学西门旁经营惠群印刷部,张某某当时在附近的一家培训学校工作,经常来印制一些材料。2007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一个人来到印刷部,让他帮忙印制交大继教院的录取通知书和交大医学院的入学须知,并给他一个样本,并说需要印制100-200份。过了两三天,张某某将印好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取走,付现金800元。张某某来时没有出具任何介绍信或手续。经刘小荣辨认,袁时雨的入学须知、录取通知书就是张某某让他印制的。

8、史某某供述,2007年4月,王某某以汽车培训中心名义与交大继教学院签订了《联合办班协议》,约定双方联合举办临床医学、护理专业培训班,培训时间为三年。交大继教学院负责组织教学、试验、临床实习等各个环节的教学活动,并安排学员食宿,汽车培训中心负责招生200名。交大继教学院为防止汽车培训中心在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特意约定招生方要实事求是给学员讲清培训班性质,即该班不是学历教育,学习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王某某告诉他,交大继教学院报的学费底价是每人每年5900元,他们想把学费加到8000元,让交大继教学院统一收费、开票,但该学院不同意。他以前听说对外把培训班虚假宣传成正规统招班,以走后门入学需要花费为名向学生要钱。为了多赚钱,他就给王某某出了要从学生身上骗钱的主意。虽然他没有明说必须虚假宣传培训班性质,但王某是行内人,自然会明白只有这样做才能有理由向学生要钱。如何宣传就读学校,他和王某某商量,为了吸引学生报到,学校的招牌越大效果就越好。他们就想用交大医学院的名义招生,交大继教院医学部就设在交大医学院校区内,利用这一点让学生相信他们读的是医学院。在对外宣传中,他们把培训班说成是四年制本科统招班,目的就是为了方便招生。后他把要办班的消息陆续告诉河北人张某某等招生代理人,委托他们招生。要求他们每联系一个学生,要给他交2000或3000元不等费用。他虽然没有明确告诉张某某等人,在对外宣传时要把培训班说成是统招班。但正常情况下,入读培训班,学生不需要额外交钱。他们自然明白,只有把培训班说成是统招班,才能向学生多要钱。2007年7月底,他们决定应该象正规院校那样,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资料。后他参照其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样式,起草了草稿,让王某某和交大继教院协商,让对方盖章,但对方以培训班不符合发放录取通知书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后来张某某印制好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并经王某某同意,由张在西北大学附近一个印刷部印的。张某某还说其私刻了交大继教院的印章加盖在录取通知书上。对所联系的学生,他提前把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交给下线,由他的下线根据情况给学生发放。一般他们都会在收到好处费后才把上述资料交到学生手上。由于此前给学生宣传的是要就读交大医学院,录取通知书等资料上加盖的是交大继教院印章,他们商量如果学生怀疑,就给学生解释说他们上的是后门班,先以交大继教院名义入学,几个月后再转交大医学院。

他通过王某、小强、任某、小刘及张某某等人总共招收了大约15到17个学生来报到,其中张某某招了3个。学生名字他记不清了。

9、上诉人张某某对其受史某某指使招生,在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并委托史某、冯某等人招收学生12名,收取好处费4.6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并未印制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只是介绍史某某在惠群印刷部印制上述材料,亦未私刻交大继教院印章,且将1.8万元交给史某某,个人所得2.8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某某、史某某等人虚构事实,以介绍高考落榜生就读交大医学院统招本科班,毕业发文凭等为诱饵,伪造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等材料,继而以“找关系买指标需支付好处费”为名,诈骗80余名受骗学生共计3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张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均证明张某某印制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故其辩称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系史某某一人印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所称退还冯某德2.4万元的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其在招生过程中以好处费名义收取下线招生中介人4.6万元,系其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得收益,其所称交给史某某1.8万元,属于其对赃款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其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原审判决根据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行为,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延文

审判员熊继成

代理审判员王某涛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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