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5日。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卫,男,生于1975年9月22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同年6月份又借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还款x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
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所述均无异议,但表示现无能力一次还清。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07年6月份,被告又借原告现金x元,于2009年1月21日补了欠条。此后被告还款x元,余款3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现金3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3万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审判员高朝阳
审判员徐文亮
二ΟΟ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