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带其女朋友何某从灵宝市X路电影院门口由西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自强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何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未戴安全头盔,横过公路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归案情况及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陈某某未办理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持有驾驶证,因死亡已被注销户口。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3、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波瑞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李丽萍

二○○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新梅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