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女,河南河阳(略)事务所(略)。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上列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陈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6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而将自己的无牌照摩托车交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并载李某某,沿冢泌线由东向西行至x+1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斜过公路的张树会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树会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获嘉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并不知被告人王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也未指使其违章驾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没有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让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载着自己从获嘉县X村,沿冢泌线由东向西行至x+1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斜过公路的史庄镇X村民张树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树会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树会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x元、x.82元,民事赔偿已清结,被害人不再追究民事责任,并表示谅解。
认定依据:
1、王某某供:2010年6月3日下午3时左右,我村李某宁来家找我让同他去获嘉县城拿个东西,我就坐上他的摩托车来到县城联通公司,在联通公司遇个熟人,他让我帮他去南环煤沙厂送两壶机油,李某宁骑摩托车载我把机油送到后,我们准备回家,向前走没多远,李某宁停下车对我说:“我不想骑了,你来骑吧,我想耍耍你的手机,”我说:“车是你的,我不想骑”,他又说:“咱俩谁跟谁啊,你来骑吧!”我就骑上车载着他,快到小官庄路口时,李某宁说他又忘了一件衣裳在新广场,于是我就调头返回县城新广场,拿过衣服后,我说我得去邮电局西边下载歌。我去下载歌,李某宁去联通了,我下完歌去联通公司喊他,然后我骑车带他回家,李某宁说交警还没下班,让我走西环立交桥,我驾车沿新焦路黄某北边由东向西快至张翟庄路口时,看见从路北边不知从什么地方驶出一辆电动车,那车先是沿路北非机动车道向东走了十几米向路X路,骑车人先向东看了一下,然后把头扭向西边,一直看着西边,我准备从电动车南边绕过去,之后不知怎么两车就撞到一块了。事故发生前我用的五档,速度大概六七十码。我没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2、李某某供:我和王某某是朋友关系是一个村的,他驾的二轮摩托车是我的摩托车,我坐过他开的三轮车送过砖,我以为他有驾驶证,王某某在我单位车棚那儿催我说:“走,赶紧走。”我也没说啥,就把车钥匙给他了,然后他骑车带着我走了。我的车没有号牌、行驶证、交强险。
2010年6月3日下午3点左右,我骑我的摩托车去王某某家找他,让他我和块去获嘉县玩,他坐上我骑的摩托车和我去了县城,路上有个熟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单位提两壶机油送到南环,我到了单位又去了南环煤沙厂送了两壶机油,出来厂门口,我停下来,把车熄火支着下来车对王某某说:看看你的手机,王某某把手机给了我,我就坐在摩托车后边,王某某打着火就带着我在南环红绿灯十字买了六块钱杏,之后,我们又到新广场给别人拿了件衣服,然后我们一起去我单位西边手机店他下车去下载歌,我把车骑到了我单位,我看了会电视后王某某来单位找我说:“下载完了,走吧”,停了一会,我们一个朋友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回家喝酒,后我们出来,他向我要钥匙,我们就直接走了,路上他把手机给我说:“你给我拿着手机,恐怕那个人(喊他喝酒的人)给我打电话。”我们走凯旋路向西走西环下立交走新焦路经十里镇准备走安仪路口,王某某驾车,快行到张翟庄路口时,我看见车前面有个老头骑一辆电动车,车头斜着朝西南方向,很快事故就发生了,事故发生后我懵了,我有知觉后发现我躺在路南边,我只感觉腿疼,但是没有流血,王某某在我北边有二、三米远,他的脸流着血,电动车驾驶员在黄某附近侧身躺在地上,摩托车在我西边翻着,电动车在摩托车北边,我坐在地上用王某某的手机打了“110”,之后又打了“120”,救护车来了后把老头抬上车王某某也上了救护车,我在现场等事故科的人来了以后。快勘查完时我爸赶到现场,把我拉到张翟庄卫生院检查拍片,又到红十字医院。
3、邵XX证:2010年6月3日下午,6点左右,我骑电动车走到我村边看见前边发生交通事故了,有一辆摩托车和电动车在路口翻着,还有受伤的,我走近后看见是我三叔,我赶紧去喊我三叔,喊了几声,我三叔没吭声,只动了动,路边人说已经报案了,路南边蹲着两个年轻人,也受伤了,听路边人说摩托车是他两人的,救护车来了把我三叔和一个脸上流血的年轻人拉走了,……民警来勘查完现场后,我在笔录上签了字。
4、扣押电动车、摩托车凭证。
5、发还车辆凭证。
6、抓获过程,2010年6月10日王某某被行政拘留。
7、诊断证明。
8、购摩托车证明。
9、交警大队查询王某某证件结果单。
10、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
11、新乡医学院对王某某已醇检测报告书,未检出乙醇。
12、电动车损失估价。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4、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及交款票据、协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让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并载着自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指使王某某违章驾车证据不足,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能坦白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某勇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李某先
二O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