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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
时间:2006-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一终字第4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胜利油田胜南社区电厂幼儿园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东营方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聃,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翟玉芬

审判员侯丽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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