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胜利油田胜南社区电厂幼儿园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东营方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聃,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翟玉芬
审判员侯丽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