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25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随原告在原告娘家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加之俩人长期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和好。但夫妻关系仍未能得以改善,分居生活至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小孩享有探视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25日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在湘乡市X镇先锋小学读六年级。婚后原、被告双方因长期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和好。此后其夫妻关系仍未能得以改善,一直分居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没有嫁妆。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随原告肖某某共同生活,原告肖某某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周某某对小孩享有探视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肖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袁仲其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