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又名郑X,女。
委托代理人江涛,太康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17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婚后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X年X月X日生长女杨某敏、长子杨某威,随着孩子的出生,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好转,被告平时无事生非,常因琐事打骂原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17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女杨某敏,X年X月X日生长子杨某威,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李中良
审判员胡晓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