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X、小黑,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尚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泌阳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上列四名原审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上列二名原审被告人于201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某、王某某、周某、李某某、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作出(2010)泌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罪工具管钳一把、豫x面包车和豫x轿车各一辆、违法所得自行车二辆予以没收;被告人田某某、周某违法所得各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分别以“原判认定的第一、三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动揭发原判决认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原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所盗B超机赃物评估价值过高;系从犯”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审判员李某龙
二Ο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