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5日,在林州市X街村,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XX因琐事在被告人陈某某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用镢头对被害人陈XX进行殴打,致使陈XX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XX脑挫裂伤未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某2010年11月8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该事实有协议书、收到条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