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上诉人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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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