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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幼名明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1989年11月12日因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7年8月4日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幼名小六,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间,被告人韩某某去被告人朱某某村卖水果,在卖水果中二人相识。尔后,被告人韩某某从自称开封叫王昆的人手中购买了他人盗窃的电动车。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将一辆被盗的白色立联达电动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某。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立联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1元。案发后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2、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将一辆被盗的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通过朱某某介绍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城关镇X村民魏xx。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速派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4元。案发后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3、2010年3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将一辆被盗的奥斯牌电动车通过朱某某介绍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城关镇X村民陈xx。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奥斯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6元。案发后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4、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将被盗的一辆红色科艾特电动车通过朱某某介绍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城关镇X村民宋xx。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科艾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92元。案发后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5、2010年5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将被盗的一辆蓝色科艾特电动车通过朱某某介绍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城关镇X村民谢xx。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科艾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60元。案发后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6、2010年6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将被盗的一辆蓝色速派奇电动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城关镇X村民朱xx。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速派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6元。案发后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李x、袁xx、王xx、毛xx、王x计、张xx的陈述、购赃车人谢xx、魏xx、朱xx、宋xx、陈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协查通报、购车凭证、被害人收到条、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不思悔改、伙同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在非法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予以收购、代为介绍销售,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人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当庭尚能认罪,根据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次数、追赃情况,确定从宽比例,减少刑罚量。对被告人朱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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