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某号。
被告上海某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
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某与被告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樊某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樊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樊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华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