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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某支行诉被告卢某某、浏阳某官桥乡石廻嘴村成峰烟花制造厂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某支行。住所地:浏阳某圭斋东路一号。

负责人阳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客户经理,住(略)。

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浏阳某官桥乡X村成峰烟花制造厂。住所地:浏阳某官桥乡X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厂长。

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某支行诉被告卢某某、浏阳某官桥乡X村成峰烟花制造厂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某支行诉请本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x.99元。

被告卢某某辨称欠钱是实,但资金紧张,请求分期支付。

被告浏阳某官桥乡X村成峰烟花制造厂辩称,担保属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经查,被告卢某某于2007年5月15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由被告浏阳某官桥乡X村成峰烟花制造厂提供担保。2008年5月7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卢某某在原告处透支人民币x.11元。按照信用卡章程约定,于2008年7月6日到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至2009年4月10日止,尚欠原告本息x.99元,原告遂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卢某某欠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某支行信用可透支款本息x.99元自愿于2009年7月20日付5000元(已付);同年8月20日前付x元,同年9月20日前付x元,余欠款9390.99元在2009年10月20日前付清。浏阳某官桥乡X村成峰烟花制造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果未按上述任何一次约定偿还欠款,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某支行均可就卢某某尚欠款项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寻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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