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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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抓获,当日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略),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4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代洁(已处理)等人以为焦xx说对象结婚收取彩礼为由,被告人吕某某冒充代洁的哥哥,在汤阴县X镇X村诈骗焦廷x、焦xx父子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焦xx、焦廷x的陈述、证人焦合x、李xx、索xx、李振x、代x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抓获证明、羁押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家属能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强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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