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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人陈某某、李某、连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余和平、周某某,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住(略)。系李某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汪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李某、连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和平、周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时文生、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邢某某以及被上诉人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其中1250元退还上诉人汪某某,950元退还上诉人陈某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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