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张勇,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勤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某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农历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一个多月后,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太大合不来,两人结婚后分居天塘、宜章,在一起的时间不多,更加无法建立感情。被告为小事就把原告的衣物都丢了,把门也踢了。今年过年后,两人就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就离开了原告家。两人也为离婚一事协商过,但由于补偿问题的分歧没有达成协议。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某辩称:2008年农历2月初,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双方均是再婚。经过两个月的接触和了解,彼此均爱着对方,原告对天发誓要对被告好。2008年4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在家乡跑客运,被告在宜章做塑料袋生意,双方相互走往,过年过节被告必须到原告家过。2008年11月被告怀孕4个月,起初,原告很高兴,对被告很关心体贴。但是,12月10日原告要被告流产,被告不肯,原告就挤压被告腹部,致胎死腹中。春节期间,原告不去跑客运,外出赌博,输了6万多元,怪罪被告,摔东西、砸坏门,提出离婚,并补偿被告8000元。虽然如此,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更没相过要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2月初,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2009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否维持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不应准予离婚。原告张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均是再婚,更应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互谅互敬,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勤学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