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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振虎,河南华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风,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原、被告父母遗产x元及金银首饰价值2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虎,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风,被上诉人王某丙以及被上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某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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