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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星),女,汉族,XXX。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XX。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赵伟娜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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