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星),女,汉族,XXX。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XX。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赵伟娜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