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45岁,汉族。
被告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殴凯钢构公司)。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殴凯钢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殴凯钢构公司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2日被告欠我购买丙烷款x元,要求被告及时偿还。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经销的丙烷切割气,2010年10月22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之后被告偿还8000元,现尚欠货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殴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牛某某欠款x元。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飞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