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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北纬(略)事务所(略)。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楚会娜、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案发前任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该事实有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及被告人身份证明在卷为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期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1、2008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购买土地复垦指标及拨付工程款等款项过程中为某某公司负责人韩某某提供帮助,期间分两次收受韩某某贿赂款共计100万元。

2、2008年8月份,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陈某某为谋取利益,向被告人张某行贿1万元。2010年1月18日张某在本单位人事调整时,提请任命陈某某为任该局某某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陈某某1万元行贿款的事实;其亲属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涉案赃款10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当庭所持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受贿一案系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韩某某涉嫌行贿一案中发现的线索,张某被办案人员带到检察机关后才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韩某某贿赂的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所持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履行公务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陈某某1万元行贿款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赃款已全部退出,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二、对已追缴在案的涉案赃款10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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