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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被上诉人谢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

原审被告刘某某(立)。

原审被告陈某。

原审被告谢某乙。

朱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前给付谢某甲医疗费等计7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解。

二、刘某某、陈某、谢某乙不承担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谢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某负担(均已付)。

四、如果朱某某未按时给付,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艳丽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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