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57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雁军,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46年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48年生,兴华机械厂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8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和延明,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白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0)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雁军、侯某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延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