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杜伯特县看守所。
被告人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杜伯特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略)-X号楼X室。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杜伯特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杜伯特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杜伯特县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关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关某某、刘某某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关某某、刘某某或分或合于1999年11月至2001年2月19日先后在杜尔伯特所辖区域内盗窃农民牲畜作案共32起,所盗牲畜价值人民币(略)元。其中被告人曲某某作案32起,所盗牲畜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栾某某作案30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吕某盗窃作案18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关某某盗窃作案15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10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栾某某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某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曲某某、吕某、关某某辩解:没有参与第10起犯罪。被告人栾某某、吕某、关某某、刘某某辩解分赃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曲某某多分一份。被告人吕某辩解,我在公安机关某行审查时就交待了盗窃犯罪,有投案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辩解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1999年11月7月14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东龙坑屯西南一公里处草甸上,将村民苑立军、陈贵林家散放在此的六头牛赶至西南树林中,栓在树上,次日装车时苑立军家一头公牛(价值人民币900元)和陈贵林家一头母牛(带一牛犊,共价值人民币2300元)挣开绳子跑回家,被告人曲某某三人盗走苑立军家二头牛(价值人民币6200元)、陈贵林家一头牛(价值人民币32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45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牛未缴回。
2.2000年4月3日傍晚,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后地中,将村民宋永军家散放在此的一头奶牛盗走(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曲某某将这头奶牛盗走作价人民币1000元,分给栾、吕某人各人民币300元,后将这头牛拉回家中自养。案发后,被盗的奶牛已被缴回,并返还失主。
3.2000年9月某日傍晚,被告人曲某某、吕某、关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南一里多远的草甸上,盗走村民盛国芬家在此拴养的三匹马(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3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4.2000年10月末某日晚,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盗走村民王福臣家散放在屯边的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25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5.2000年12月4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南一里多远草甸上,盗走村民王银成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田克义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200元)、刘某军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56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6.2000年12月21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东龙坑屯南一里多远地里,盗走散放在此的村民杨继国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刘某家三匹马(价值人民币2700)、屈万金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余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7.2001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贝子府屯南六里远林带中,将贝子府村民在此散放的八匹马抓住绑在林带中,因车小未能将闫学因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900元)和吴乃国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700元)装上车,二马仍绑在树上,次日被失主找回。四被告人将村民魏庆东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3300元)、逯其民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600元)、刘某平家三匹马(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装车拉至大庆市销赃,得赃款人民币8500元,四人分掉后被挥霍,案发后,除追缴回刘某平家被盗两匹马并返还给失主外,其余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8.2000年10月末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盗走村民王臣家在村内散放一头牛(价值人民币1300元);在途经杜尔伯特县X乡X村东南草甸时,又将村民付宪忠家在此散放的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三人将牛、马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
9.2000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东北林带中,盗走村民郭文财家在此散放的五匹马(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0.2000年11月上旬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敖林东南草甸上,将在此散放的村民包满达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包国富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500元)、包喜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1.2000年11月上旬某日夜晚,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东一里远一打粮场院中,将保如浩特村民吴爱军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500元)张世恒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包喜家一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2.2000年11月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东草甸上,盗走在此散放的村民于长生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600元)、包会英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600元)、胡文才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拉至安达市、大庆市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3.2000年12月29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东草甸上,用绳索抓住五匹马,在装车时村民杨景林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挣开,带绳跑回家,盗走村民马百山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300元)、姜友林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王林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45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4.2001年2月20日夜,被告人曲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北地里,盗走在此散放的村民吴成林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包金才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600元)、王跃廷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康永生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王长明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在销赃途中,一匹小马驹从车上掉下摔死,四人将六匹马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5.2001年2月28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西草甸上,盗走在此散放的村民佟长林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800元)吴明长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100元),根成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6.2000年4月上旬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镇西南林带里,盗走村民白文彬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200元)、包田喜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和巴彦查干乡X村民徐忠海家散放在此的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35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7.2000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镇X村北草甸上,盗走在此散放的村民赵金海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赵喜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王长锁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谷景河家一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8.2000年11月末某日晚,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镇交警中队附近,盗走在此散放的新村村民沈树里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钟少友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19.2000年冬天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镇东果树园内,盗走赛罕他拉村桩民曲某霞家散放在此的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20.2000年12月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镇西南林带中,盗走胡吉吐莫村民吴玉林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何玉海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6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25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21.2000年12月下旬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镇X村十五里岗屯西南草甸上,盗走散放在此的屯民宋家喜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500元)、林家田家四匹马(计价值人民币4600元)、林家宁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22.2000年4月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新店林场,将车停放在场西树林中,三人进场区西北角,将职工巩如来家房后牛圈内的二头牛(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盗出,牵至场西树林中,栓在树上准备装车时,被随后赶来的失主发现,三人弃牛驾车逃跑。盗窃未遂。
23.2000年5月中旬某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新店林场,进场区盗走职工王宪周家房东侧牛棚内的三头牛(计价值人民币(略)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牛未缴回。
24.2001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X乡X村东草甸上,盗走村民王凤英家散放在此的七头牛(计价值人民币(略)元)。拉至肇州县马市,销赃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牛未缴回。
25.2001年3月6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略)北草甸上,盗走散在此的村民徐凤武家四匹马(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孙有志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26.2001年3月21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杜尔伯特县大山种羊场五队,盗走职工衣喜林家牛圈内的三头牛(计价值人民币8200元)。拉肇州县牛市销赃,得赃款人民币7700元,四人分掉后挥霍。
27.2001年2月1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泰来县X乡X村小二龙屯东南草甸上,盗走散放在此的屯民赵发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王修远家的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600元),李耀春家三匹马(计价值人民币42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28.2001年2月11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泰来县X乡X村新安屯西南草甸上,盗走散放在此的村民宋泰生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700元),刘某伟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800元)、宋志贵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800元)、杜彦青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马金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800元)。拉至大庆市销售,得款人民币4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29.2001年2月15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泰来县X乡X村东边草甸上,盗走散放在此的张万林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夏兴山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4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30.2001年2月16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泰来县X乡X村西南草甸上,盗走散放在此的村民李秀芝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陈淑梅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600元)、高全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500元)、孙发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500元)、冯喜武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1300元)、王淑珍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王福山家两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孙孝春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略)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31.2001年2月19日夜,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驾车窜至泰来县X乡X村大二龙屯西北草甸上,盗走散放在此的村民白福田家一匹马(价值人民币700元)、宋德友家二匹马(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拉至大庆市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均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马匹未缴回。
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苑立军、陈贵林、宋永军、盛国芬、王福臣、王银成、杨继国、刘某、魏庆东、逯其民、刘某平王臣、付宪忠、郭文财、包满达、包国富、包喜、吴爱军、张世恒、于长生、包会英、胡文才、马百山、姜友林、王林、吴成林、包金才、王跃廷、康永生、王长明、佟长林、吴明长、根成、白文彬、包田喜、徐忠海赵金海、赵喜家、王长锁、谷景河、沈树里、钟少友、曲某霞、吴玉林、何玉海、宋家喜、林家田、林家宁、巩如来、王宪周、王凤英、徐凤武、孙有志、衣喜林、赵发、王修远、李耀春、宋泰生、刘某伟、宋志贵、杜彦青、马金、张万林、夏兴山、李秀芝、陈淑梅、高全、孙发、冯喜武、王淑珍、王福山、孙孝春、白福田、宋德友的报案材料,均证实被盗的牲畜特征及被盗的时间。
2、部分起、返赃笔录。
3、被盗牲畜的赃物作价证明。
4、辨认笔录,证实所起回的马是被盗的马。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6、公安机关某据的的抓获经过及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吕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栾某某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
7、五被告人的供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曲某某作案32起,所盗牲畜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栾某某作案30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吕某盗窃作案18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关某某盗窃作案15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10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略)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关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关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结伙盗窃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被告人曲某某、吕某、关某某关某没有参与第10起犯罪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栾某某、吕某、关某某、刘某某关某分赃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曲某某多分一份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吕某在公安机关某不掌握期有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待自己的盗窃犯罪,是自首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关某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的辩解成立,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栾某某、吕某又盗窃末遂一起,可比照即遂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略)元。(罚金从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略)元。(罚金从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略)元。(罚金从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
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略)元。(罚金从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从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于雪雁
代理审判员王体波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