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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赵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38岁。

被告赵XX,男,42岁。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演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开封市X街X号不动产、郑州市X路X号附X号居易小区X号楼X号不动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现在该两处房产所有权是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迟迟不予配合。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开封市X街X号不动产、郑州市X路X号附X号居易小区X号楼X号不动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开封市X街X号不动产、郑州市X路X号附X号居易小区X号楼X号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一、财产分配:豪德X号楼、西门大街、郑州青年居易三处房产归王某所有;浪漫之都、豪德X号楼、郑州二十一世纪银宫、鼓楼新天地四处房产归赵XX所有。二、子女抚养:女儿赵XX(X年X月X日出生)由父亲赵XX抚养,王某每月需支付叁佰元生活费;现两人所有房产及财产资产,离婚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成他人财产,所有房产的最后法定继承人只能是赵XX。三、债权、债务及其它有关协议事项:两人欠周XX的壹拾叁万元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王某还叁万伍仟元,其余由赵XX偿还。浪漫之都现余按揭房款由王某负责还清”。庭审时原告称离婚协议书中的“西门大街、郑州青年居易”房产分别是开封市龙亭区X街X号房产(产权证号:汴房地权证字第XXXX号)和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附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号房产(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号),原告提供的两份房地产权证显示,上述两处房产登记权利人为被告赵XX。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地产权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豪德X号楼、西门大街、郑州青年居易三处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赵XX有义务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赵XX协助原告王某将开封市龙亭区X街X号房产(产权证号:汴房地权证字第XXXX号)、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附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号房产(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号)过户于原告王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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