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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新杰,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明,河南华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解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新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解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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