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系郴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20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卢晓淼
审判员郭蓉
二○○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