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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王某华(略)事务所(略)。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东郊汽车交易市场南方300米处,在明知华通牌蓝色货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x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车价值x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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