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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宜川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川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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