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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汉族。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罗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双方财产未予审查,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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