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汉族。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罗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双方财产未予审查,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