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郴州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个体户,现住(略)“佳华服装店”。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个体户,现住(略)“佳华服装店”,系被告曹某某之夫(一般代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均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曹某某自愿在2009年3月10日之前搬出北湖市场一楼X号门面,交还给原告周某某;
三、原告周某某自愿放弃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3月10日的门面租赁费用及其它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诉讼保全费312元,总共452元,原告周某某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九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