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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亚超(已判决)窜至宜沟镇X村,翻墙进入王XX家用钥匙捅开王XX家屋门锁,进入舍内盗窃新乡牌7.5千瓦电机一台,“德州”牌老式7.5千瓦电机一台,磨片6个、飞轮皮带两根、功放和音箱一套、废铁一百余斤,于当夜卖给宜沟镇X街一废品收购站的吕喜来(已判决)。以上物品经评估总价值2120元,事发后赃物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亚超、吕喜来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姬XX、王学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评估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强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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