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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乙、何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职业、住(略),系王某乙之妻。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何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9)石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6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何某某已将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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