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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某兵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叶某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X乡X组。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叶某兵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8年10月9日作出的(1998)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8)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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