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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0年9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0月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日19时30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五里堡转盘北50米路段与同向骑电动车人蔡xx相撞,造成乘车人张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人蔡xx、李x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19时30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五里堡转盘北50米路段与同向骑电动车人蔡xx相撞,造成乘车人张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的伤情为重伤。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无异议,且有证人蔡xx、李x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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