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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张某、刘某某、王某某盗窃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8年6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张某、刘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预谋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张某、刘某某具体实施盗狗,王某某负责收购盗得的柴狗,于2010年11月份先后在泌阳等地作案四次,盗窃柴狗7只,价值1440元,获款近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盗窃罪对四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2011年1月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致函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累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张某、刘某某预谋盗窃柴狗,张某事先购得工具弩一把,并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购买麻醉飞镖,约定盗得狗后由王某某收购,作案时由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张某、胡某某负责用弩射杀公路旁放养的柴狗。直至被抓获当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刘某某先后在唐河、泌阳等地共盗窃柴狗4次,射杀泌阳县X乡、盘古乡X村民晁××、郝××、李××、朱××、吴××、朱××等人的柴狗7只,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40元,射杀后卖给王某某,获款近2000元,赃款三人分获。

2010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面包车拉住张某、胡某某、牛成群在唐河涧岭店街作案过程中被少拜寺派出所抓获,从面包车上收缴弩一张、麻醉飞镖30支、被射杀的柴狗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四被告人分别供述了做案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同案人牛××供述了伙同胡某某、张某、刘某某盗窃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晁××、郝××、李××、朱××、吴××、朱××各自陈述了自家饲养的柴狗被盗的事实及经过;(4)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5)作案用工具孥、麻醉飞镖及被射杀的柴狗照片;(6)泌阳县人民法院(2006)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7)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8)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8)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表。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结伙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刘某某、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舟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吉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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