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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私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沿南阳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与车站路交叉口时,突然刹车失灵,将其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张XX撞到后,又撞着前边等待信号灯的豫x轿车,造成张XX受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马XX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照且私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沿南阳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使到与车站路交叉口时,因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将其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张XX撞到后,又撞着前边等待信号灯的豫x轿车,造成张XX受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马XX无责任。

另查明,2011年1月24日,经本院支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X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含协议签订前已支付的x元)。并已给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张XX、马XX陈述,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张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邢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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