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35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