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美景美莹装饰公司与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景美莹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琦,北京市炜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庄清忠,北京市炜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淮扬,北京市京国(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瑾,北京市京国(略)事务所(略)。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美景美莹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美莹装饰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美景美莹装饰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全部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美景美莹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宽带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美景美莹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公司的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景美莹装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景美莹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美景美莹装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212.5元,由北京美景美莹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